(2017)浙01民终6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05
案件名称
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蒋玉龙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蒋玉龙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6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迎春南路666号。法定代表人:许金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玉龙,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上诉人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玉龙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73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后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二审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不予批准司法救助通知书,告知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批准,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10873元,逾期未预交的,按撤诉处理。但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一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