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波、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波,王海龙,俞兴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234-1号申请人徐波,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王海龙,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嵊州市人,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俞兴正,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嵊州市人,住浙江省嵊州市。申请人徐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王海龙、俞兴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王海龙、俞兴正立即支付借款本金36,7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海龙在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招士湾村桃园里有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嵊州集用(2004)第21-88**号,面积:96.6平方米),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人徐波考虑到该宗土地是农村集体用地,按现行法律规定不宜拍卖、变卖,故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王海龙的上述土地予以拍卖、变卖,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申请人徐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36,7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海龙、俞兴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聂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闵子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