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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黄忠仔、程才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仔,程才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黄忠仔,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程才茂,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忠仔与被执行人程才茂的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2061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才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程才茂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人民币4万元、利息10400元,案件受理费530,财产保全费524元,申请执行费67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