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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河南星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建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星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建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789号原告河南星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通许县行政路西段路南。诉讼代理人张晓林,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诉讼代理人周星,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张建岭,男,1972年1月2日,地址:通许县。本院在审理河南星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建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星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星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席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松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