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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正兴与马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兴,马福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1818号原告:马正兴,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马福海,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马正兴为与被告马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福海归还原告马正兴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算至2017年7月22日止的利息为2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正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福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被告马福海向原告马正兴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1.5分计算。此后,经原告马正兴多次催讨,被告马福海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福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正兴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被告马福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金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