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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翠微学校、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翠微学校,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财保48号申请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翠微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小惠,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润丽,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肖健,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东里甲2号楼。法定代表人:郝东来。申请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翠微学校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东里甲2号楼的房屋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翠微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东里甲2号楼的房屋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海其移字第XX**号,建筑面积2466.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全国用(94)字第00143号]。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翠微学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许广会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