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01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胡谷田与马芳英、欧伟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谷田,马芳英,欧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901执294号之一申请人胡谷田,男,汉族,1958年5月23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芳英,女,汉族,1955年10月9日出生,第九师一六二团一连退休职工,住第九师。被执行人欧伟荣,男,汉族,1955年5月15日出生,第九师一六二团一连退休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胡谷田申请执行马芳英、欧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欧伟荣、马芳英自2017年8月1起每月向申请人胡谷田还款46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二、执行费153元,二被执行人在给付完案款后交纳至法院。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磊审判员 杨振国审判员 钱文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鸿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