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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2民初105号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被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总经理。被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经理。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03元减半收取计16652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林人民陪审员  宋宪训人民陪审员  许子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彦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