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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恢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秦明与杨德栋、邓会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明,杨德栋,邓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恢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明,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杨德栋,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邓会明,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明与被执行人杨德栋、邓会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72004.9元,因被执行人杨德栋、邓会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对其作出拘留决定。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剩余债权为72004.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