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志对冯继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志,冯继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116号申请人孙志,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茂林镇宏光村3屯。被申请人冯继东,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解放路。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冯继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继东辽H—K73**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1K**挂号骏强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志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冯继东驾驶的辽H—K73**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1K**挂号骏强牌���型集装箱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岩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382财保116-1号申请人孙志,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茂林镇宏光村3屯。被申请人冯继东,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解放路。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冯继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冯继东辽H—K73**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1K**挂号骏强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志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冯继东驾驶的辽H—K73**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1K**挂号骏强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杨海涛代理审判员陈霞人民陪审员单凯英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刘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