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与郭涂平、王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郭涂平,王美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403民初25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负责人龚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必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梦诗被告郭涂平被告王美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涂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与被告郭涂平、王美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郭涂平与被告王美萍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2日,两被告因购房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09)九住贷字151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2000元,借款期限17年,并约定了利息及罚息的收取方式。同时,两被告将所购买的位于九江市长虹北路9号世豪名置第六栋二单元14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6)九江市不动产权第0068823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被告郭涂平授权的收款人九江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本金102000元,并于2016年9月27日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为赣(2016)九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830号]。但两被告自2016年9月25日开始逾期未予还款,截止2017年10月9日,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69140.90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判令两被告偿付欠款及利息,对两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涂平、王美萍截至2017年10月9日欠原告本金69140.90元,原告同意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09)九住贷字151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自下一还款日开始继续履行合同。如有逾期未支付,则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诉讼费1757元,减半收取868.5元,保全费1020元,被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廖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