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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王东贺与杨龙、张友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贺,杨龙,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贺,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杨龙,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张友,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贺与被执行人杨龙、张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支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