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斯日古冷与罗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日古冷,罗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1民初4520号原告:斯日古冷,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罗文武,男,1987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斯日古冷与被告罗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日古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文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斯日古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罗文武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支付利息2080元(6500元×0.02元×16个月,从2015年1月29日至2017年3月29日),合计858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罗文武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9日,被告罗文武因生活所需经阿某担保从我处借款6500元,并由被告罗文武及担保人阿某签名、捺印为我出具欠据一枚,约定于2015年11月29日还款,并约定按月利率0.03元计息。此款到期后,被告罗文武未履行偿还义务,故我诉至法院。被告罗文武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斯日古冷提交证据:1、金额为6500元欠据一枚,证明被告罗文武欠款未偿还的事实。2、花胡硕苏木哈根庙嘎查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罗文武外出打工,现住址不详的事实。被告罗文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斯日古冷提交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9日,被告罗文武因生活所需经阿某担保从原告斯日古冷处借款6500元,并由被告罗文武及担保人阿某为原告斯日古冷出具欠据一枚,约定于2015年11月29日还款,并约定从欠款之日按月利率0.03元计息。此款到期后,被告罗文武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罗文武外出务工、现住址不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罗文武向原告斯日古冷借款6500元,并给原告斯日古冷出具欠据一枚,表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被告罗文武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罗文武未按时偿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斯日古冷要求被告罗文武偿还借款6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斯日古冷要求被告罗文武支付利息2080元(少于实际利息1300元,属于原告斯日古冷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在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罗文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答辩,又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斯日古冷要求被告罗文武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文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斯日古冷借款本金6500元;二、被告罗文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斯日古冷利息2080元(6500元×0.02元×26个月,从2015年1月29日至2017年3月29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罗文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晓鸿人民陪审员 孟庆东人民陪审员 包满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