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花俊东与韩凤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俊东,韩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46-2号申请执行人花俊东,男,汉族,1967年4月8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靠道子村*组。被执行人韩凤生,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生,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拖古乡福海村铁大门屯*****室。关于申请执行人花俊东与被执行人韩凤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凤生在执行中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