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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花俊东与韩凤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俊东,韩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46-2号申请执行人花俊东,男,汉族,1967年4月8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靠道子村*组。被执行人韩凤生,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生,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拖古乡福海村铁大门屯*****室。关于申请执行人花俊东与被执行人韩凤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凤生在执行中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