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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梅诉被告米国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梅,米国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807号原告:周玉梅,女,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北山乡人。被告:米国来,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青海省门源县人。原告周玉梅诉被告米国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周玉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周玉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玉梅负担。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