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梅诉被告米国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梅,米国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807号原告:周玉梅,女,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北山乡人。被告:米国来,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青海省门源县人。原告周玉梅诉被告米国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周玉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周玉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玉梅负担。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