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裴某与高某、鲍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高某,鲍某,伊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965号原告:裴某,男,汉族,应县人。被告:高某,男,汉族,浑源县人。被告:鲍某,男,汉族,灵丘县人。被告:伊某,男,汉族,应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支某。关于原告裴某诉被告高某、鲍某、伊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裴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素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