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东丰县民政局与刘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丰县民政局,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21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汪玉芹,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峰,东丰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刘伟,男,51岁,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民政局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东民执罚字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东丰县民政局作出的(2017)东民执罚字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刘伟于2016年12月2日将其母亲王守珍的遗体土葬,东丰县民政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刘伟作出责令十五日内将其母亲王守珍的遗体火化的行政处罚。东丰县民政局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民政局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刘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东丰县民政局作出的(2017)东民执罚字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相东审 判 员 黄志勇人民陪审员 张馨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