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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匡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476号申请人: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为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宣庆,男,系该银行员工。:陈匡福,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玉环市,申请人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匡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匡福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坎门街道天灯脚4号(不动产权证号:072837号)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用保函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对被申请人陈匡福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不动产权证号:072837号)的房产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本保全措施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34元,由被申请人陈匡福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郭衍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