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德州竹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德州远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竹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德州远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洪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828号申请人:德州竹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博大道855号豪腾商务中心一层局部及三四层客房部分。法定代表人:胡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德州远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路北侧市商务中心东汇大厦A号楼7层711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强,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张洪强,身份信息不详。德州竹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州远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洪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德州竹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州竹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竹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爱民人民陪审员 刘士勇人民陪审员 张金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