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陈俊启、陈志刚、闫彦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陈俊启,陈志刚,闫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立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启,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俊启。被执行人:陈志刚。被执行人:闫彦斌。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陈俊启、陈志刚、闫彦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4)并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作出(2015)并执字第439-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强制执行,后中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陈俊启、陈志刚、闫彦斌银行存款3500万元、利息313万元和后续利息、诉讼费2374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141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民审判员 刘大祥审判员 张忠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