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岩,唐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485号申请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51017204E。法定代表人:唐昌宜。被申请人:于岩,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申请人:唐炼,女,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人龙马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岩、唐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龙马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岩、唐炼价值1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于岩、唐炼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申请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承担保证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