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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鸿胤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鸿胤,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鸿胤,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生,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鸿胤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账户一处内存款,继续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