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垣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群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垣曲县。法定代表人:尉海刚。被执行人丁群言,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丁群言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员已穷尽法律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晋0827民督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红玲审判员 廉全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