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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催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某市某养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市某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民催32号申请人某市某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某市。账号:9100000********开户行:山东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申请人某市某养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某银行济南分行签发的号码为:000000021218418;出票人为济南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泰安市某煤矿专用设备制造厂;背书人泰安市某煤矿专用设备制造厂;金额为3万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8日;到期日为2017年9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市某养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于骐宁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红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