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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洪涛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涛,苏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涛,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苏泽江,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申请执行人王洪涛与苏泽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487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洪涛申请执行要求:苏泽江偿还王洪涛借款782000元及借款利息;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工作,查封被执行人苏泽江名下在卓资县锦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查,被执行人苏泽江下落不明,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将苏泽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苏泽江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4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凯审 判 员  赵蕾代理审判员  马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