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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4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邵某某、史某某、邵某某诉被告史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邵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4470-1号原告史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原告邵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8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原告史某某,女,汉族,2002年10月9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法定代理人史某某,系原告史某某父亲,身份信息同上。原告邵某某,男,汉族,1998年8月5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52年2月9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邵某某、史某某、邵某某诉被告史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所有的位于咸阳市房屋一套对其提出的保全作出担保,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史某某名下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史某某名下存款7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原告邵某某所有的位于咸阳市宝泉路5号西北电建三公司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秀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