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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与李羚祯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李羚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梅河口市站前路628号。法定代表人:齐学礼,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殿富,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局法制科科员,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李羚祯,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羚祯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李羚祯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81执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 孙 杰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项礼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