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红东与被执行人马维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东,马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987号申请人:魏红东,男,汉族,住临泽县。被执行人:马维飞,男,汉族,住临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红东与被执行人马维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72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我院交纳案件款664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671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维飞在银行的存款67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英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新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