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尚易臻荣商贸有限公司与李隆辉、古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尚易臻荣商贸有限公司,李隆辉,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尚易臻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李玉琴。被执行人:李隆辉,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锦江区。被执行人:古霞,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石门镇。本院在执行成都尚易臻荣商贸有限公司与李隆辉、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古霞所有房屋,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尚易臻荣商贸有限公司有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150000、案件受理费27425及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