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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斌与被告石北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石北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266号原告:刘斌,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辉,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军,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北村,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市。原告刘斌与被告石北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刘斌负担。审 判 长  于海燕审 判 员  江海兵人民陪审员  刘仕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昌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