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斌与被告石北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石北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266号原告:刘斌,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辉,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军,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北村,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市。原告刘斌与被告石北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刘斌负担。审 判 长 于海燕审 判 员 江海兵人民陪审员 刘仕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昌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