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2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江魁与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江魁,尚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4109号原告:梁江魁,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纲涛,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光,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梁江魁与被告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江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纲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江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本金按2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日和6月7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承若短期就会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诉至法院。被告尚光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日被告尚光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利息,被告承诺于2014年9月1日还款,2014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承诺于2014年9月7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被告尚光向原告梁江魁借款4万元,其中有2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尚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梁江魁借款四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二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600元,由被告尚光负担,剩余450元,退还原告梁江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