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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1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李永荣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缴纳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120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址地: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李永荣,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连城县。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李永荣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缴纳罚金一案,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永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荣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李永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李永荣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向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永荣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永荣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永荣是外地户籍,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回函,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永荣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李永荣于2016年8月30日向龙岩中院缴纳罚金3000.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李永荣账户上8000.00元。本案执行标的共30000.00元,本案剩余标的190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福建省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第三项罚金部分、执行案号为(2017)闽0803执1202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 秉 湘审判员 卢 晓 平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芸(代)附注: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