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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靳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2刑初95号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甘肃省秦安县人,住秦安县。公诉机关以秦检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靳某窜至秦安县兴国镇老瓦楼附近一宅院,发现院内无人后,悄悄潜至五楼张某租住的房屋内,趁张某在该屋套间里休息之际,秘密窃取套间外餐桌上一白色手提包后离开该房间,行至二楼楼梯口时将包内现金4700元掏出装在身上,将包扔在楼梯口后离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行盗窃犯罪,系累犯,鉴于其投案自首,被盗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靳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高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煜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