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王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476IU。负责人:杜江,行长。被执行人:王磊,男,199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磊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尚欠的借款本金123795.01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月8日的利息为5214.72元)、罚息、复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880元、公告费6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83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磊有本借款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房屋1套,但目前尚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款项及本案执行费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磊(2017)渝0118执141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怀武审判员 夏 全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