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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曼利、陈向卫等与李如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曼利,陈向卫,李如奎,陈井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697号原告:高曼利,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皖蒙城县人,住亳州市蒙城县。原告:陈向卫,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皖蒙城人县人,住亳州市蒙城县。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良,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珊,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如奎,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文斌,安徽省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勤山,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井乐,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安徽省永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曼利、陈向卫与被告李如奎、陈井乐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曼利、陈向卫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曼利、陈向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曼利、陈向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5元,减半收取1597.5元,由原告高曼利、陈向卫负担。审 判 长  吴 辉人民陪审员  张怀行人民陪审员  刘献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金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