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钟艳清、宋怀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艳清,宋怀标,萍乡市齐民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钟艳清,女,1963年11月28日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宋怀标,男,1969年12月20日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萍乡市齐民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艳清与被执行人宋怀标、萍乡市齐民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钟艳清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302民初9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广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