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兰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灵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兰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灵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1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兰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道花卉路壹号楼304室。法定代表人:陆美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灵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52号403室。法定代表人:孙林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传宏,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兰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灵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8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兰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兰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57元,由上诉人上海兰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耿斌审判员 刘 雯审判员 季伟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雯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