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执异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欣欣与被执行人梁贺、胡恩伟、沈阳金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欣,梁贺,胡恩伟,沈阳金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4执异143号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83892775D。负责人:张庆,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腾立涛,男。委托代理人:宋扬,女。申请执行人:刘欣欣,女。被执行人:梁贺,女。被执行人:胡恩伟,男。被执行人:沈阳金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35号22-29(2室)。法定代表人:佟永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欣欣与被执行人梁贺、胡恩伟、沈阳金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异议。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戚力凯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