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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文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文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2028号原告: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里河社区学府尚城商业A座六楼。法定代表人:刘相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观峰,系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曹文祥,男,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文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文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涂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