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2244号原告:胡某甲,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18日。被告:胡某乙,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0日。原告胡某甲诉胡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