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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2244号原告:胡某甲,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18日。被告:胡某乙,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0日。原告胡某甲诉胡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