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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树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168号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培祥,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宋树娟,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树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