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商莲莲与王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莲莲,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商莲莲,女,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王冬,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出生,司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商莲莲与王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