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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兴平与被执行人李希海、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兴平,李希海,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969号申请人:贺兴平,男,汉族,住临泽县。被执行人:李希海,男,汉族,住临泽县。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住临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兴平与被执行人李希海、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723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我院交纳案件款3360元、执行费50元,合计341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希海、李霞在银行的存款34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英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新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