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光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1060号被执行人:杨光凡,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2017年5月21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3)红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将罚金刑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光凡应缴纳罚金人民100000元。经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183.19元并查封名下一套房产,现被执行人杨光凡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晓波审判员 张礼玉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