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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任献进与王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献进,王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583号申请人执行人任献进,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王少,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7)皖0311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少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少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6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