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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丰华金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华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602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华金,男,生于1966年11月12日,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小学文化,村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帕哈乡,现住西昌市安宁镇。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华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元、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华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丰华金自2017年5月以来多次以零包的形式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马某。2017年6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丰金华再次在西昌市安宁镇东山村1组百货门市旁贩卖15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马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经称重,净重0.5克。经鉴定,查获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丰华金违反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吸毒人员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丰华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丰金华在西昌市安宁镇东山村1组百货门市旁贩卖15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马某(已被行政处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经称重,净重0.5克。经鉴定,查获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该毒品全部上交。另查明:被告人丰华金自2017年5月以来多次(10次以上)以零包的形式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马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丰华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丰华金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马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毒品称量报告及上交收据、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足以认定本案。本院认为:被告人丰华金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10次以上)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丰华金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丰华金贩卖的毒品海洛应予以没收。归案后被告人丰华金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丰华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二、被告人丰华金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淑 梅审 判 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赤黑挖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寒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