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大连浦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浦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000号申请人:大连浦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法定代表人:刘恩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锋,系辽宁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纯,男,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张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宏,男,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浦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浦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被申请人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玉皎代理审判员 孙慧明人民陪审员 唐丽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