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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王留平、李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王留平,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翠林蓝湾D区9号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崔华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留平,男,汉族,1980年6月23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李娟,女,汉族,1986年6月3日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本院(2017)豫04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留平、李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留平、李娟存款或收入29892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留平、李娟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