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小琴与刘忠全重庆瑞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琴,重庆瑞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551号申请人:赵小琴,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重庆瑞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瑞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094067028。法定代表人:刘忠全,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赵小琴诉重庆瑞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小琴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瑞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其名下的位于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4栋13-2号房屋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小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重庆瑞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二、查封赵小琴所有的位于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4栋13-2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赵小琴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