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宏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周宏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2070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经营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海月,女,回族,1992年3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宏亮,男,回族,1990年2月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宏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进行了送达,决定于2017年10月12日开庭,但原告没有按照指定期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在指定期间未参加诉讼,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李文珍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贺媛 微信公众号“”